1、湖南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贷款额度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13〕41号)
2、湘潭市对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定向增发、公开增发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的1‰奖励给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的0.2‰奖励给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票据(含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实现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2‰奖励给公司。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的牵头单位或个人按融资额的0.2‰奖励。(《关于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2〕3号)
3、湖南省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可放宽至5%。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争取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审批完成。对小型微型企业在银行贷款、担保贷款、直接融资需要进行抵质押登记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强行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也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
4、湘潭市规定担保公司对中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其中政府参股的担保机构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担保公司向担保对象收取的贷款担保保证金不得超过法定比例,并且专户管理,不得挪用。大力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大型中介类服务平台和机构发展,对纳税1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排名前10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潭政发〔2013〕12号)
5、国家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
6、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担保机构担保的单笔业务规模分段测算补偿资金.单笔业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0.2%以内予以补助。单笔业务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0.5%以内予以补助。单笔业务在200万(不含200万)-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0.05%以内予以补助。单笔业务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5%以内予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日均再担保总额的0.05% 给予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