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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决策制度
(一)根据本会章程第十四条规定,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本协会人事任免: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理事会表决确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工作外出考察,须由协会支付费用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考察后必须写考察报告向常务理事会汇报。
(四)课题研究或开发项目: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费用预算。投资在一万元以上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实施。
(五) 修改章程:章程是协会开展工作的依据,修改章程时,由协会秘书处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修改管理制度:本协会各项管理制度是确保协会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工作需要修改时由协会秘书处写出报告,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生效。
(七)活动组织:本协会组织各项活动, 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具体组织实施。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召开会员大会、修改协会章程等,须事先写出报告,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并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协会秘书处应当按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递交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并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三、考核奖惩制度
(一)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履行权力和义务,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支持和配合协会工作,对支持协会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协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协会设立“先进会员单位”、“先进工作者”,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
(三)对长期不参加协会的工作和活动、不配合协会工作的,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取消会员资格、撤换或罢免其在协会的职务。
四、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一)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鼓励多交会费,多交部分视同捐赠,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并致谢。
(二)会员单位、企业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的赞助,须向理事人或会员大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三) 协会组织开展各专项活动,经费不足时,鼓励社会各界赞助,凡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员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对赞助较多的 单位,可以约定赞助单位命名的某项活动,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同时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报告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四)协会工作人员代表协会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接受捐赠的归协会所有,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应报告协会领导研究,视情况处理。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协会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和“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二)做好收取会费的工作,会费交纳标准:会长单位
元,副会长单位3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会员单位1000元。
(三)协会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费及差旅费;
2、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的费用;
3、向上级协会交纳会费;
4、工作往来活动费用;
5、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6、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7、设备添置费。
(四)协会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法人代表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账目。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实行。
(五)协会财务按规定进行审计。